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,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、严肃性,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,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,根据卫生部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3〕104号)、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、着装管理的通知》(卫办发〔2003〕103号)、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》(卫办监督发〔2005〕145号)的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着 装
第二条 卫生监督服实行统一制作、发放和管理。
第三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,保持着装严整。着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着装时,帽徽、肩章、臂章、胸牌、领带、领带夹应按规定佩戴齐全(卫生监督服纽扣为统一专用纽扣),不得混用。佩戴位置要准确、端正。胸牌固定一人一编号,不得借用、交换使用。
(二)着装戴大檐帽时,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,女监督员帽稍向后倾。
(三)卫生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,配套穿着,不同季节卫生监督服不得混穿,更不得与其它服装混穿。
冬季戴蓝色大檐帽,着外穿制式西式套装或大衣,内穿制式长袖衬衫(衬衫下摆系于裤内),佩戴统一制式领带;穿大衣时,衣领不得向上翻起,除第一个纽扣外,其余纽扣必须扣好。
春秋季戴蓝色大檐帽,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衫(衬衫下摆系于裤内),制式长裤,佩戴统一制式领带,系黑色皮带。
夏季戴白色大檐帽,着制式短袖衬衫(衬衫的下摆放于裤外),制式长裤(女监督员可穿制式裙子)。
(四)着装时统一着黑色皮鞋。
第四条 在下列情形时,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:
(一)在所内上班期间;
(二)在外执行公务时(特殊情况除外);
(三)参加全所职工大会、重大活动时;
(四)其他需要统一着装时。
第五条 卫生监督服的春夏和秋冬装换季着装时间原则上在“五·一”和“十·一”,特殊情况由所统一规定。
第三章 仪 容
第六条 监督员应做到仪容、仪表端庄、整洁,不戴首饰、不留长指甲。着装时必须扣好纽扣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,不准穿露脚指的凉鞋或拖鞋。
第七条 男监督员不得理光头、留长发、大鬓角和奇异发型;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理奇异发型,不得化浓妆。
第八条 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,不准戴墨镜。
第四章 举 止
第九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举止端正,讲究文明,姿态良好。卫生监督员着卫生监督服时,不准在公共场合猜拳喝酒。
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在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,通常脱帽。在站立时可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(帽顶朝外,帽徽朝前);坐下时将大檐帽置于桌(台)前沿左侧(帽顶朝上,帽徽朝前)。不准以提帽带的方式携拿监督帽,不准随意抛扔监督帽。
第五章 服装管理
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卫生监督服及各种佩带标志,不得将卫生监督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、子女穿用,不得私自拆改、变卖卫生监督服。
第十二条 非统一着装时,不得穿用卫生监督服。
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调离卫生监督岗位时,收回全部卫生监督服标志。
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、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、开除公职的,其卫生监督服及标志一律收回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因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,可不统一着装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卫生监督员。
(责任编辑:刘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