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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

  添加时间:2014-09-24 11:09:00  点击次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  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,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、严肃性,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,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,根据卫生部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3104号)、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、着装管理的通知》(卫办发〔2003103号)、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胸牌编号的通知》(卫办监督发〔2005145号)的要求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着 装

    第二条 卫生监督服实行统一制作、发放和管理。

    第三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,保持着装严整。着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    (一)着装时,帽徽、肩章、臂章、胸牌、领带、领带夹应按规定佩戴齐全(卫生监督服纽扣为统一专用纽扣),不得混用。佩戴位置要准确、端正。胸牌固定一人一编号,不得借用、交换使用。

    (二)着装戴大檐帽时,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,女监督员帽稍向后倾。

    (三)卫生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,配套穿着,不同季节卫生监督服不得混穿,更不得与其它服装混穿。

    冬季戴蓝色大檐帽,着外穿制式西式套装或大衣,内穿制式长袖衬衫(衬衫下摆系于裤内),佩戴统一制式领带;穿大衣时,衣领不得向上翻起,除第一个纽扣外,其余纽扣必须扣好。

    春秋季戴蓝色大檐帽,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衫(衬衫下摆系于裤内),制式长裤,佩戴统一制式领带,系黑色皮带。

    夏季戴白色大檐帽,着制式短袖衬衫(衬衫的下摆放于裤外),制式长裤(女监督员可穿制式裙子)。

    (四)着装时统一着黑色皮鞋。

    第四条 在下列情形时,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:

    (一)在所内上班期间;

    (二)在外执行公务时(特殊情况除外)

    (三)参加全所职工大会、重大活动时;

    (四)其他需要统一着装时。

    第五条 卫生监督服的春夏和秋冬装换季着装时间原则上在“五·一”和“十·一”,特殊情况由所统一规定。

第三章 仪 容

    第六条 监督员应做到仪容、仪表端庄、整洁,不戴首饰、不留长指甲。着装时必须扣好纽扣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,不准穿露脚指的凉鞋或拖鞋。

    第七条 男监督员不得理光头、留长发、大鬓角和奇异发型;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理奇异发型,不得化浓妆。

    第八条 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,不准戴墨镜。

第四章 举 止

    第九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举止端正,讲究文明,姿态良好。卫生监督员着卫生监督服时,不准在公共场合猜拳喝酒。

   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在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,通常脱帽。在站立时可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(帽顶朝外,帽徽朝前);坐下时将大檐帽置于桌(台)前沿左侧(帽顶朝上,帽徽朝前)。不准以提帽带的方式携拿监督帽,不准随意抛扔监督帽。   

第五章 服装管理

   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卫生监督服及各种佩带标志,不得将卫生监督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、子女穿用,不得私自拆改、变卖卫生监督服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非统一着装时,不得穿用卫生监督服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调离卫生监督岗位时,收回全部卫生监督服标志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、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、开除公职的,其卫生监督服及标志一律收回。

第六章 附 则

   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因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,可不统一着装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卫生监督员。

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、着装管理的通知

(责任编辑:刘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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